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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劳动保障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3-2 9:45:45阅读次数:1978
文件标题 |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文 号 | 宁人社〔2015〕25号 |
颁布日期 | 2015-02-17 |
是否有效 | 是 |
文件正文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418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国产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昕维)和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格尼可)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医保结算价的75%,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大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医保结算价的70%。 二、医保基金支付的特殊药品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昕维)等特殊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418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