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错误的SQL字符串 update user_news set hots= hots+1 where ID=16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月起可随户籍跨省转移_南京台城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南京台城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025---83617989

传真:025---66620569

邮箱:njtcrc@163.com

地址:南京市中山路81号华夏大厦

友情链接

公司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公司动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月起可随户籍跨省转移

发表时间:2015-2-10 9:03:30阅读次数:2693

  本月起,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了。昨天下午,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江苏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通知,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随户籍跨省转移等规定。现代快报记者 项凤华

  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明确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参保人员可到县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同时,社保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给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像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转移接续,不仅可在省内转移,而且还能随户籍跨省转移。通知规定,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应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不过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